
岳塘新聞網7月12日訊(通訊員:劉澤佳)燃氣和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,燃氣安全在城市安全保障中的地位非同尋常。然而在天然氣為城市建設和廣大市民送去便利之時,有些人貪圖小利,通過私接管道、私改燃氣設施等行為偷盜燃氣;還有一些人為了節(jié)省空間、追求房屋視覺上的美觀,不惜大刀闊斧對家中的燃氣管線進行隨意改造。殊不知,這些行為已經屬于違法行為,嚴重危害自身和其他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,甚至還會構成犯罪。近日,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件,被告人鄧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二年;同時公安機關將扣押在案的三通閥門、彎頭、天然氣表依法予以沒收。
2019年9月,被告人鄧某私自將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區(qū)家中廚房內的燃氣表出氣口改接了一個三通閥門,然后用一根橡膠管將天然氣接入其購房時開發(fā)商贈送的隔熱層的兩個單間。之后鄧某一家一直使用天然氣并于2020年7月18日將隔熱層的其中一個單間出租。
2020年8月底,鄧某再次私自改造天然氣管道,將其家中廚房內的燃氣表出氣口的三通閥門改裝至進氣口處,使天然氣能夠不經計量使用。2020年9月30日,燃氣公司上門檢查,發(fā)現鄧某私接天然氣管道后立即報警。
2020年11月25日,鄧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,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。鄧某賠償了燃氣公司15000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鄧某破壞燃氣設備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,其行為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。鄧某案發(fā)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且自愿認罪認罰并賠償了燃氣公司的損失,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。被告人鄧某犯罪情節(jié)較輕,確有悔罪表現,沒有再犯罪的危險,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(qū)沒有重大不良影響,可以對其宣告緩刑。根據其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條款之規(guī)定,對其作出上述判決。
法官說法: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,是指故意破壞電力、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。私自改裝燃氣管道、天然氣表等用氣設備,存在著消防安全隱患,一方面是私自改裝和使用的過程中,可能發(fā)生天然氣泄漏,另一方面是改裝后的設備質量是否合格等等都是問題,燃氣設施一旦遭到破壞發(fā)生事故,不僅給燃氣公司造成經濟損失,還危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。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,由于燃氣具有易燃、易爆的特性,安裝使用所用的管道都是燃氣專用管,根據相關規(guī)定,任何個人、單位或組織在未經許可和采取保護措施的情況下,不得擅自安裝、改裝、拆除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。如果市民需要對家中燃氣管道進行改造,請聯系天然氣公司,由天然氣公司派工作人員上門指導改裝,切不可私自改裝,一旦因私自改裝發(fā)生事故,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責編:郭璇
來源:岳塘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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